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据凤凰娱乐讯:有女记者在拍摄过程中被演员徐峥殴打面部致伤。据目击者透露,女记者之前拍了一段徐峥被发现,后来又继续跟车,徐峥下车与女记者起了冲突。徐峥酒醒之后认识到错误,向女孩道歉,双方和解,现在已经各回各家。

 

该事件,在法律上是很清楚的:第一、女记者的行为,追随拍摄,劝阻后继续,有违道德,而且民事侵权,即侵犯被拍摄人权利(自由权、肖像权等)。法理上,在公共场合拍摄明星不违法,因为明星的肖像权保护弱于普通公民,但是不等于明星没有肖像权,还是有权利界限的,在劝阻后还跟拍,已涉嫌侵犯肖像权。而追随行为,影响他人自由,也应该受到法律制裁。譬如台湾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9条(妨害他人身体财产之处罚)规定: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下罚款或申诫: 二、无正当理由,跟追他人,经劝阻不听者。”目前,大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尚无规定,是个漏洞,有待填补。

 

第二徐峥的出手伤人是不该,已经违法。别人跟拍,不等于被跟拍人就可以殴打之,这个不构成法律上的对价,即非正当防卫。所以,徐峥应该被治安处罚直至治安拘留。不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又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以本案调解后,不予处罚,法律适用正确,而如果调解不成,则必受处罚,明星没有豁免权。

 

而法律之外,如果明星与记者处理妥当,则反而起到娱乐作用,真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也。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