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长春的马明到吉林博爱医院做包皮切割手术,医院一开始收了610元手术费,但在马明被打了麻药后,又临时加了两个项目,加钱到一万多元。事后,医生辩解,因为感染,做了处理,还加了神经支架。经过交涉,医院退了7000元。
在手术台上加价,再没有比这个更乘人之危了。彼时病人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安能不签字,何况是被打了麻药后?好在,法律是公平的。《民法总则》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换言之,对医院这种巧取豪夺行为,被害人是可以事后撤销其签字行为,一旦撤销,则协议自始没有约束力,已付的钱要返还。推而广之,那些劳动者在矿难或工伤在治疗时,亟需费用,而被所在企业或者雇主乘机签订的一次性低价了断协议,也可以撤销,因为这也是乘人之危而造成的显失公平。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是有时间限制的,是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手术中的加项,不仅存在乘人之危行为,医院还涉嫌欺诈与胁迫,譬如这两个手术是不是有必要做的?价格又是如何抬上去的?若果没有必要做而做,没有公开价格而私自加价,则不但是欺诈要钱,还涉及侵犯身体权,医院应予以赔偿。又譬如,在手术台上告知病人,必须做加项,若不做会产生严重后果等,其实也是一种恐吓胁迫行为,让病人心中恐惧而不得不付钱消灾。欺诈或胁迫下签字也是可以撤销退钱的。
以上说的是医院不正规行为,当然也有医院在手术中发现新情况,确实需要新手术的,则这个要事先说明、价格透明、要经病人或家属在理性考虑下同意,以及事后公正计算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