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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8月12日报道一则案件:镇江一车主,把车停在朋友家,忘记拔钥匙。没有驾照的王某,看见钥匙未拔,遂擅自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上法庭。法院认为车主没有妥善保管车钥匙,放任风险发生,存在过错,故判决其承担20%的责任,赔偿7382.41元。
 
此案判决,不近情理,违反常识。
 
其一、车钥匙没有拔,固然有隐患,但车辆是正常合格的,交通事故是偷开人造成的,此时因果关系应该中断,由偷开人承担责任,车主不承担责任。
 
第二、对法律的理解,要全面、准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盗抢车辆肇事,车主无责任,因为车辆失控,车主没有过错。对于偷开,也应一样逻辑。偷开是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故对于正常合格车辆被偷开肇事,应该偷开人承担责任,车主并无过错,不应赔偿。
 
第三、关于车主存在过错赔偿的情形。窃以为,上述司法解释中的车主责任,应该是指车辆本身不正常不合格,车主保养有过错,譬如刹车失灵的车等,此时被偷开发生事故,系多因一果,车主要承担一定责任。
 
最后,偷开与盗抢的区别,前者是偷开后准备还车的,图一时之快,后者是非法占有,意图永久霸占。根据目前法律,盗抢车辆肇事,车主没有责任,偷开车辆肇事,车主可能有责任,该法律逻辑本身亦有问题。其实,对于车主是否有责任,应该看车主是否有过错,该过错与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是否中断,如此才能以理服人。故盗抢与偷开正常合格车辆的,导致因果关系中断,车主无责任,偷开不合格不正常车辆肇事,且肇事是与车辆不合格相关时,因果关系没有中断,车主须承担一定责任。
 
正常合格车辆被偷开肇事,车主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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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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