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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军侵华,民族苦难,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但还是有无聊透顶者,着日本军装滋事。譬如813日下午,广西宾阳两男子,穿着二战期间日本军装,在黎塘镇街道、车站等公共场所作秀,作抽刀姿势,引起围观,影响恶劣。再如,8月初,四男子竟然着日本军装在四行仓库门口拍照。四行仓库是当年谢晋元抗日之地,代表中国军人不屈尊严,而四男子亵渎之、戏虐之,伤害国人感情,不可忍也。

 

又,前段时间,两名中国游客在德国国会大厦前做纳粹军礼的手势,被德国警方当场逮捕,并被指控犯罪。因为德国刑法典86a条等规定,禁止散发或公开使用违宪组织标志,标志是指旗帜、徽章、口号以及敬礼方式,违者处三年以自由刑或罚金刑。

 

我国法律对于公开场合着日本军装等,并无专门性规定,尚是空白。事故,对上述宾阳事件,警方是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予以治安拘留十日。扰乱公共秩序,是指因为着装作秀引起围观,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者影响交通秩序,但是如果没有引起秩序混乱,能否惩罚?四行仓库事件,至今不了了之,不能惩罚着军装者,只能以民事侵权处理,而且没有启动。可见,没有专门性的法律规定,难以处罚这些滋事者。故建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增设条文,规定“禁止公共场所着日本军服,违者,予以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以淳教化。


法律应该规定“禁止在公共场合着日本军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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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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