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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涉县一男子发帖称医院食堂价高难吃被拘留”案,舆论曝光,沸沸扬扬。盖该处罚,脱离常识,实在离谱,把吐槽当诽谤,把主观感受当做事实,而予以治安拘留,是滥用职权。事后,邯郸市公安局复查,认为原处罚“适用法律不当”,予以撤销,并停止派出所长职务,调离办案民警,责令派出所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此案当事人是幸运的,因舆论监督,而得以纠错。而其他当事人,就没有这个运气了,譬如渭南华州区一老师,6月在网上发帖“华州区强制所用公职人员捐款200元请问是否合理?”即被治安拘留5日。此过是行使公民监督权,质疑一下捐款行为,并不违法,而且强捐确实不妥,但还是不可思议地被拘留,至今未得纠正。

 

以上两案,反映了治安拘留的随意性,以及事后救济的困难性。所以,在法律制度设计上,要予以预防,谨慎执法。对此,可考虑引入法院裁决制度。即公安认为要治安拘留的案件,移送法院裁决,法院开庭质证后,作出是否拘留决定。此举能限制执法者滥用职权,保障公民人身权益。

 

譬如台湾地区《社会秩序维护法》第45条规定“警察机关于讯问后,应即移送该管简易庭裁定。前项警察机关移请裁定之案件,该管简易庭认为不应处罚或以不处拘留、勒令歇业、停止营业为适当者,得径为不罚或其它处罚之裁定。”第46条规定“法院受理警察机关移送之违反本法案件后,除须审问或调查者外,应迅速制作裁定书。不服裁定者,得于裁定书送达之翌日起五日内,以书状叙述理由,经原裁定之简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总之,限制人自由,兹事体大,以警方指控,法院裁决为妥。

 治安拘留的改革方向:由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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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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