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漏罪之成立否,以证据定,然其程序必须公正,以经受历史之检验。李庄案首辩为“侦查管辖权”,已撰文论述。若侦查程序违法,其所取得之证据,自当无效或降低效力,而若侦查中侵犯当事人之聘请律师权,其结果如何耶?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律师帮助权,以防御公权力的滥用,此为保障基本之人权也。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的批准”。李庄于服刑期间被立案侦查,自是有权聘请律师权,然而李庄一反常情,未聘请律师,何故?此中内情,暂为哥德巴赫猜想也:譬如有李庄自愿不请律师,譬如李庄想请律师,但侦查机关未协助,譬如侦查机关未将相关法律文书寄送李庄家属,家属不知情而未请律师,种种皆有可能。
假设因侦查机关未尽协助义务,而致李庄未请律师,则是侵犯李庄的律师权。以台湾为例,侦查阶段的律师权称为“在场权”,台湾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被告应告知左列事项:得选任辩护人”“违反律师权规定之告知者,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陈述,不得作为证据。但经证明其违背非出于恶意,且该自白或陈述系出于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由此可知,侵犯律师权的法律后果是,因之取得的证据无效,之所以规定如此严厉之后果,是为防止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况且司法机关协助嫌犯聘请律师,不过是徒手之劳,故其有义务保障嫌犯律师权的实现。
是故,李庄之未获律师帮助权,须得一一查明:李庄是否有聘请律师之要求?侦查阶段,相关法律文书是否依法送达李庄家属?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等等。李庄一案,影响巨大,而其中之最大价值,乃从个案中挖掘法理,以保障司法公正也。
0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