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晚报报道,前天凌晨,黄师傅驾车从高新大道右转进入光谷一路,前方突然出现一个路灯杆,来不及反应,迎头撞上。交警认定:单方面事故,黄师傅负全责,不但修车,还要承担路灯杆损失。负责该路段路灯维护工作的物业公司王姓负责人称,事发路灯杆原本在人行道上,光谷一路道路拓宽工程施工,导致该路灯杆留在路中,施工方尚未进行迁移。
本案事故责任认定不公平,也不符合常识。因为正常情况下,路灯是不会在路中央,妨害交通的。如果因特殊原因在路中央,则要禁路,或者绕路,或者设置醒目提示,以提醒司机避让。本案中,因道路施工,原来在路边的路灯在路中央了,则要尽快迁移,迁移前则停止通行或予以危险提示。《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参照此条规定,路灯施工或管理部门部门并没有尽到提醒义务,使得路灯成为危险物,此时司机正常驾驶,发生碰撞,则责任在路灯部门,而非驾驶员。故正确的责任认定是,路灯施工或管理部门承担责任,正常驾驶的司机没有责任,如果司机驾驶亦过失,譬如拐弯速度太快等,则双方都承担责任,无论如何不应该是驾驶员全责。交警认定责任太机械,虽然管不住路政部门,但路灯在路中央,已经妨害交通无疑,安能不认定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