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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国今报,106日,柳州市白沙路某加油站工因一时疏忽,所管的加油卡被一女司机顺走。之后,女司机又驾车返回,以此卡加油88元。卡内金额3900万余元。警方介入调查。女司机懊悔,如果知道卡里那么多钱,绝对不敢拿。承认错误,归还卡并补交88元后,未予处罚。

 

此案中,女司机贪小,趁加油站员工不备,顺走油卡,是盗窃行为(数额小的,一般称为偷窃)。一般而言,卡内金额多少,不影响盗窃的主观故意。但加油卡,非银行卡,里面是虚拟金额,非实际金额,且使用范围有限。又,一般人常识,也意想不到里面之巨额。故本案以认定偷窃88元为宜,其他数字作为情节参考。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予以处罚。

 

在法理上,女司机行为则有事实认识错误,即误以为巨额卡为一般卡。唐律疏议亦有“「犯时不知」得依凡论”,即作案时因为无知,把特别物当做普通物的,作为普通物处理。按照常识,揆之以情,本案女司机只是贪小便宜,并无盗窃巨额财产之蓄意,故其辩解可信,但也该处罚。另外,媒体报道以“顺走”,而不指“偷窃”,似乎颇为同情女司机,给予犯错后自新机会,然而法律上确是“偷窃”,88元是“赃物”退还,而非民法上的不当得利。闻者足戒。


“顺走”巨额加油卡案:事实认识错误的偷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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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867篇文章 21秒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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