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永淳醉驾案发后,财经及心理学专栏作者陈宗鹤爆料称,郎永淳是遭遇碰瓷者。其贴出微信“他请了代驾,开到离家还差一点的地方,代驾突然说身体不适开不了了,他见离家很近,就想自己把车开回,没想到刚开,就被一车剐蹭,对方要求私了索赔金额甚高,他不同意,最终报警,招致刑祸。”对此,凤凰网娱乐向郎永淳公司工作人员求证,对方否认碰瓷事件。
郎永淳是否真的被碰瓷,暂且不论,而此种碰瓷现象传闻颇久。在法律上此种碰瓷,一般认为涉嫌敲诈勒索,即先陷人以罪,再以此为要挟,谋取非法利益。而被害者,因自己有过错,而哑巴吃黄连,要么交钱,要么醉驾案发,两难选择,往往花钱消灾,于是敲诈得逞。此种犯罪手法相当毒辣。
再深入一步思考,如果碰瓷者只是陷人以罪,而不求财,譬如因为憎恨某人,而设局醉驾陷害,又该定何罪?对此,刑法无具体规定,而唐律疏议早有规定。
唐律疏议第378条规定:“诸诈教诱人使犯法(犯者不知而犯之),及和令人犯法(谓共知所犯有罪,让人故意去犯法),即捕若告,或令人捕、告,欲求购赏;及有憎嫌,欲令入罪:皆与犯法者同坐。【疏】议曰:鄙俚之人,不闲法式,奸诈之辈,故相教诱,或教盗人财物,或教越度关津之类。犯禁者不知有罪,教令者故相坠陷,故注云「犯者不知而犯之」。「及和令人犯法」,谓和教人奴婢逃走,或将禁物度关,外示和同,内为私计,故注云「谓共知所犯有罪」。「即捕若告」,谓即自捕、告,或令他人捕、告,欲求购赏;及有憎恶前人,教诱令其人入罪者:皆与身自犯法者同罪。”
该条“诈教诱人犯法罪”,专门惩罚设局陷害者。即行为人设局让他人犯罪,然后自己去告发,或者叫别人去告发,与被陷害者同罪。换言之,如果设局醉驾碰瓷,则设局者本身也与醉驾罪同罚。此法甚妙,比诬告反坐还严谨,而且从源头上防止诈诱别人犯罪。可见古法有可取之处,今法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