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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工商局表示“快递货物遗失只按邮资赔偿是霸王条款”,对此观点甚为赞同。不过,该赔多少,是否全额赔偿,还是提高赔偿比例,还需调查研究,在市场与法律之间取得平衡。

 

快递公司的限额赔偿,是参照邮政法的规定。邮政法第47条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实际上,快递与邮件差不多,无非一个民营,一个公家,国企邮电局受法律保护,民企则采取合同的格式条款来自我保护。两者都是偏向经营者,不利于消费者。

 

不过,要运输行业要全额赔偿,也不现实。因为运输是集中不特定客户,小额生意,收费少,风险大,如果赔偿太多,行业会无法生存,故海商法也规定限额赔偿,对于损失根据件数或者重量予以限额赔偿,其意在于维持运输产业。

 

目前,随着信息的发达,运输工具的革新,以及保险的扩大,运输企业的货损意外风险已经大大减小了,处于可控范围,而很多货损是人为管理责任,故赔偿金额也应提高,譬如可以规定货损赔偿是运费的十倍、二十倍,或者是货物的半价等,以尽可能保障消费者利益,同时又不至于损害运输行业生存。

 

邮件与快递,是一样市场行为,赔偿不应该厚此薄彼,邮件赔偿限额也要提高比例。而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可以认定快递的限额赔偿格式合条款,推卸经营者主要责任,权利义务严重不平衡而无效。无效之后,再根据货损的情况,确定一定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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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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