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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梨视频”播出广州一家“慈医阁”的免费“放血疗法”,造成一癌症患者严重贫血,差点病危。据调查,该医馆无资质,至少已行医三年。学徒工无医学功底就扎针。在“免费义诊”背后,则是一群“江湖游医”以及高额推销保健品的套路。
 
此案,与中医、西医都没关系,而是非法行医。行医之手段,乃放血,尤为恶劣。可悲的是,病急乱投医的还不少。更糟的是,如此猖獗,而监管不问。其存在,是社会病,得以有市场。
 
法律上,无资质行医,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情节严重”“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标准。此标准,可以简单理解对非法行医造成“轻伤”、“重伤”、”死亡“的,予以分档处罚,而不另外以故意伤害罪处罚。唐律疏议第395条亦规定“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其故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也是以故意杀伤论处。
 
免费治疗的背后,在于图财,非法行医只是一个铺垫,目的在于取财。若以欺骗手段推销保健产品的,则又涉嫌诈骗罪。诈骗罪与非法行医罪,根据司法解释,两罪择一从重处罚。
 
此种江湖骗术,自古有之。故唐律疏议第382条规定:诸医违方诈疗病,而取财物者,以盗论。【疏】议曰:医师违背本方,诈疗疾病,率情增损,以取财物者,计赃,以盗论。监临之与凡人,各依本法。——该条规定,欺诈治疗,骗取财物的,按照盗窃论处。监管医师的官员及普通人诈疗的同罪。该条规定监管人员的罪责。在现代,则是医疗卫生部门失职,造成后果的,也要追究渎职犯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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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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