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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今年8月,湖南省桃江县第四中学发生一起结核病聚集性疫情。截至11月16日,共发现29例肺结核确诊病例和5例疑似病例。”三个多月来,病情肆虐。得病的高三学生不得不休学,影响高考。使得本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肺结核传染病,酿成一起重大传染病事故。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在于学校、防疫部门未及时报告、疫情处置不力,因而疫情扩散。

以法律而言,则防疫部门的责任重于学校。虽然两者对病情都有报告义务,但是未报告的法律后果不同,学校未报告只是行政责任,而防疫部门未报告则可能是刑事责任。《刑法》第409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条,即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责任的具体化。其中的“情节严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采取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等。

学校除了报告以外,对于防疫部门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必须贯彻执行。不过,鉴于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传染病是指甲类传染病,而肺结核是乙类传染病,故学校若防治失责,未触犯刑法。

对于本起事故的调查,关键是确认“知情不报”的主体,查清是故意隐瞒不报,还是过失未报。正是因为相关部门人员的失职,让学生受害,必须严肃处理。同时也要完善学校传染病报告机制,尤其对于家长的反映,必须记录在案,予以调查,而不能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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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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