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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上午,宁波江北区李家西路一拆迁空地发生爆炸,致2死2重伤2失联,19人轻伤。经初步查明,主要系一逃犯单某所为。单某,1984年生,安徽阜阳人,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犯罪,被辽宁铁岭公安追逃。为毁灭非法持有的爆炸物,单某将爆炸物从辽宁运到宁波,指使在宁波的家人进行拆解冲洗销毁,拆解作业中不慎引发爆炸。
本案中,因拆解不慎,引发爆炸,拆解人涉嫌过失爆炸罪,且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拆解者己因爆炸而死,则不追究刑事责任。单某的指使拆解行为,是毁灭证据行为,也是造成过失爆炸的间接原因,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刑法没有共同过失犯罪,不能作为过失爆炸罪的共犯,但可以作为其涉嫌的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的从重情节。
一路上运输爆炸物,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将爆炸物存放在空地,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相关的运输人员、储存人员以及接受储存方,若明知是爆炸物而为之,都是共犯。一路绿灯,亦是一路渎职,结果却是由千里迢迢之外的无辜被害者来承受,所以还要调查相关运输管理人员是否渎职、相关拆迁空地的管理人员是否涉嫌渎职犯罪,否则何以能在其眼皮底下拆解爆炸呢?
本案还涉及巨额民事赔偿,爆炸不但造成人员伤亡,更有财产损失,譬如玻璃被震碎等。这些损失,首先由犯罪分子来赔偿,但实际上犯罪分子很可能没有能力赔偿。故除了犯罪分子外,其他有过错的侵权人(譬如场地管理单位)也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政府亦可以考虑给予被害人适当补偿。今后应该考虑立法,设立专门的刑事被害人基金会补偿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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