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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网上唐山教科书式的老赖事件,发现一个问题: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15年10月6日,肇事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承担次要责任。被害人被撞成植物人,两次开颅手术后,于2017年12月1日去世。此时肇事人是否涉嫌交通肇事罪?
查刑法第13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知,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发生事故与造成死亡的时间差,如果是当场死亡,没有疑义,但如果久治不愈,譬如本案两年多了,能否认定是因肇事而死亡,是否还需要重新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先看古代的保辜规定。《唐律疏义》第307条规定: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
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增馀患而死者。)【疏】议曰:”以他故死者”,他故谓别增馀患而死,假殴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仍依杀人论,若不因头疮得风,别因他病而死,是为”他故”。——古代为了确定因果关系,以时间结合结果来判断,期限内死亡的,承担死亡责任,期限外死亡的不承担。并规定例外情况,期限内是因为其他原因死亡的,也不承担死亡责任。
是故,如果按照古代法律,唐山案已经拖延二年,属于限外,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按照现代法律,如果鉴定证实,被害人确实是死于交通事故病情,则因果关系仍然可以确定,仍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亦是法律漏洞也。此外,刑法对自首的规定,也有时间漏洞,譬如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但没有规定如实供述的时间,是必须第一次供述,还是可以开庭前供述等,亦是一大漏洞,有待于司法实践去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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