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瑞安检察院进行一则“司法创新”,对一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的醉驾者,在其完成公众服务三十小时后,予以不起诉。所依据的是最高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对于(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浙江省高院《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这是一个典型的司法放水案件。按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醉驾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又按国家质检总局与国标委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车。故80mg/100ml是国标,但浙江变相提高了国标为140mg/100ml,其法律依据何在?瑞安检察院更是自行其是,增加了公益服务,其法律依据又何在?按此下去,各级司法机关,都变通一下法律,到了最后执行,则法将不法矣。现在是浙江变通了标准,若其他省市效仿,则势必同样是醉驾,某地区要判刑,某地区则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法律成为诸侯割据,中国也成为联邦制了,法律的统一性又在何?既然醉驾处罚可以变通,其他罪名呢,思之恐极。
醉驾一律入刑,就如科举招士,高考之论分数线,体现法律的公平,故具有极大的威慑力。一旦开了后门放水,则此条法律威慑力将不复存在,代之以的必然是各种司法后门,权贵者免刑,卑微者坐牢,法律威信下降一日千里,所以真不知司法机关为何出此昏招。如果在司法过程中,确实觉得醉驾打击面过大,醉驾的法律后果譬如开除公职等后果过于严重,亦应根据统计数据,堂堂正正建议修改标准,或者改变其他措施,岂能偷偷变相改变法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