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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江苏淮阴区法院对4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集中宣判。该院表示,根据淮阴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教育局等9单位联合发布的文件规定,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这4人的个人信息将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包括其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案由等;并将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此举引发争议,或曰公布得好,可以防范性侵再犯;或曰,刑法有职业从事禁止规定,但公开缺乏法律依据;或曰,公开可以,但程序不当。以上意见从不同角度解读,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窃以为,公开比不公开好,早公开迟公开好,需要修正的是其他规定,而不是公开本身。因为性侵犯罪,再犯的可能性很大,又不能进行阉割,尚无足以防止再犯的良招,所以为了保护被害人,尤其是成年人的性安全,必须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个人信息,向社会、学校公开,并禁止其从事未成年人工作,让老师、家长、及时知道情况,采取措施,才能防止潜在的性侵伤害。当然,个人信息的公开,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罪犯的就业生活,甚至其家庭,但是两权相害取其轻,保护未成年的性安全比保护罪犯的今后生活更为重要。
目前,对于公开性侵个人信息尚无法律规定,最高法院对裁判文书公开也是要求不得公开当事人隐私,所以不否认,本次公开性侵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是有问题的,只是一次有瑕疵的探索,但瑕不掩瑜,要是能挽救或制止一次可能的性侵再犯,则功大于过,功莫大焉,而滞后的相关规定也应尽快完善,为信息公开扫除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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