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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江歌案在东京开庭,媒体的报道有点乱,不够精准。总体给人的感觉是,案件的核心是被告的夺刀之辩能否成立。检方指控被告人陈世峰携刀而至,本有害心,预谋而来。而被告辩称到刀是刘鑫递给江歌的,是在夺取过程中误杀江歌,且致命伤是第一刀,其他九刀非致命。其辩护策略是非预谋杀人,而是故意杀人未遂或过失杀人。
窃以为,要查清夺刀与否事实并不难:其一、有刘鑫的证言,是否递过刀?其二、可以调查刀来源,何处买的,何人使用的,刀外包装在哪?从而确定刀主是谁。其三、可以从刀痕判断刀向,以还原该致命刀是如何刺杀的。此节事实,一旦查证,如果是被告人陈世峰的弥天大谎,则其信用全无,预谋杀人指控成立,如果证明刀确是刘鑫给江歌的,则被告杀人是临时起意,主观恶性比预谋低,不会判处极刑。目前,各种可能都有,最终结果有待于证据继续展开,由法院综合证据与常识作出认定。另外,本案去旁听开庭的人太多,日本法院以抽签方法决定入场听庭者,值得国内法院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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