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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青年报,12月10日上午8时许,西安市一名女子从11层坠落,正在巡逻的保安李国武看到这一幕后,立即上前去接该女子,但却在瞬间被砸倒,两人双双死亡。警方称,坠楼女子已排除他杀。
此案,保安见女子坠楼,而奋不顾身去施救,属于见义勇为,然而结果却是悲剧,不但没有救到人,自己也身亡。在法律上,《民法总则》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其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故保安属于紧急救助,对于坠楼女子不承担民事责任,而坠楼女子是受益人,其亲属应给予救助人保安适当补偿。坠楼女子已去世,补偿款可以从遗产中分割。
窃以为,本案坠楼女子的亲属亦可以不予补偿(人道主义补偿除外)。因为:其一、救助无效果,没有达到应有的作用。参照海商法“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可以不补偿。
《海商法》第179条规定:“
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无权获得救助款”。其二、保安救人心切,但是方法不可取。高速落下,徒手相救,不能也。物业公司要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技能培训。其三、保安救人,就在几秒之间,无暇理性判断,或出于本能,或出于善心,其心可嘉,可以给予见义勇为奖励。但此奖励,是奖励其救人之心,而非奖励其救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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