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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今年8月22日,浙江诸暨的孙先生,送突发急病的四个月大的侄女去医院就医,途中发生不慎刮擦了一辆奔驰车。孙先生请求先抢救孩子,但对方要求事故处理后再走。争执时,执勤警察赶过来,让孙先生先离开现场。整个过程大约两分钟。后小孩因患“蒙被综合症”去世。 此病需要及时处理,争分夺秒,否则可能导致婴儿在短时间内突然死亡。
本案奔驰车主有无赔偿责任,可以从侵权构成要件分析:即有无过错行为,损害结果 ,因果关系。小孩去世是结果,关键看有无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死亡的因果关系。以常情论,发生交通事故要求处理是正常反应,但如果事后之后知道是为了抢救小孩,则不应阻挡,否则是有过错。其次,该耽搁的两分钟,与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也要鉴定去证实。本案延误两分钟,因为时间太短,奔驰车主有无过错难以判断,而与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更难确定,故孙先生一方举证很难,对方一般不会承担法律责任,但良心上会不安。如果这个社会诚信,奔驰车主当时即便相信孙先生所言,马上让道,也就没有现在的纠纷了。
另外,对于治疗延误的赔偿,确实也是有案例的。上海地铁就因为延误三分钟救治病人,病人在车厢里死亡,而被判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赔偿十六万。该案中地铁公司是有点过错的,其发现病人后,没有及在最近的站停车,而是在下一站停车,延误了治疗时间。本案中奔驰车主的有无过错,很难说,因为从发生交通事故,到交涉,到确认有紧急病情也需有要一段时间,加上恰到此时交警赶来,未继续交涉耽搁时间了。而地铁案的过错略为明显,地铁公司发现病人后,是有时间选择决策的。所以说此类案件的认定过错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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