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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中央芭蕾舞团发布严正声明,就《红色娘子军》芭蕾舞剧版权一案,谴责“劣质法官”,并称”已沦为司法冤民,将被逼入上访大军“云云。但查该案一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再对照声明中的事实说明,觉得是个正确判决,并非冤案。
 
该案案情简单:作者梁信原创《红色娘子军》电影剧本。1964年,中央芭蕾舞团将该剧本改编并上演芭蕾舞剧。1991年《著作权法》出台后,双方协商版权事宜。1993年,双方签订《协议》一份,芭蕾舞团一次性给付作者费用5千元。十年后,作者认为协议到期,应继续支付,而芭蕾舞团认为当初是一次性买断,不予支付,故起纠纷。一审法院判令芭蕾舞团给付12万报酬,二审维持,再审也维持。
 
再看法院如何认定。北京高院的再审民事裁定书,可以管中窥豹。摘录关键点如下:
“中央芭蕾舞团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将协议书中的“一次性”认定为10年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决将1993年协议书认定为表演权报酬支付合同是错误的,该协议书是梁信对其表演报酬获得权的一次性永久转让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因此,中央芭蕾舞团演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无需再向梁信支付报酬。
 
法院认为:该协议书仅是对报酬支付数额、方式以及署名问题的约定,而非梁信许可中央芭蕾舞团永久使用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进行表演这一既定事实的重新许可。结合协议书签订前代表中央芭蕾舞团签署协议书的李承祥(时任中央芭蕾舞团团长)给梁信致信中“在十年内一次性付酬也是一个办法”的意思表示,和该协议书最后手写增加的“将来如文化部另有规定,中央芭蕾舞团与原作者梁信认为需再议,则应修订此《协议书》”之内容,其中“一次性付给梁信同志人民币伍仟元”的约定,应为十年内的报酬数额,而非永久性的报酬数额。因此,在2003年十年期限届满后,中央芭蕾舞团演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虽然无需再征得梁信的许可,但仍应向其支付报酬。”
 
以上可知,对于争议焦点,法院采信了时任芭蕾舞团团长的信“在十年内一次性付酬也是一个办法”的说法,即一次性给付5千是指十年内一次性给付,而非一次性买断。法院言之有据点,亦是符合常识。所以,这次芭蕾舞团叫屈,并无严谨的法律说明,而是情绪化的宣泄,结果则是适得其反,遭社会批评。
 
其实,仔细研裁定书,感觉法院已经很帮芭蕾舞团了。因为本案不仅涉及报酬问题,还涉及著作权许可问题,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是对改编、表演是“永久许可”,意味着作者随时可以主张许可权利。且看再审民事裁定书的说法“梁信在与中央芭蕾舞团签订的协议书及2004年9月给中央芭蕾舞团的致信中,均未对中央芭蕾舞团表演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提出质疑或表示反对,也未提出过期限限制,由此表明梁信对中央芭蕾舞团1964年改编行为及之后中央芭蕾舞团表演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是认可的。”——但作者对过去认可,不等于对将来认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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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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