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案情如下:李晓东信用卡消费1.8万后,尚剩69.36元利息未还,10日后,该利息涨到317.43元。因银行是根据1.8万元全额计息。李晓东不服,遂起诉。一审支持银行计息无误。二审改判,认为银行按照全额计息不合理,应将已偿还金额扣除后计息,故判决李晓东只需支付69.36元及其利息。
本案的核心其实是,全额计息的合同条款有无效力。一方认为是霸王条款无效,一方认为是双方签字认可的有效。是否霸王条约,兹事体大,涉及到整个银行业的盈利模式,法院不愿随意评价。于是法官很巧妙地根据法律对个案予以调整,即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认为利息即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予以减免,即减去已经偿还部分利息,只要求支付未偿还部分利息,间接否定了全额计息规则。
窃以为,信用卡全额计息,是不公平。譬如使用十万,剩下一分钱没还,也要根据十万来计息,显然不符合比例原则。愿法院的判决推动计息规则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