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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由蚌埠南开往广州南站的G1747次列车,在合肥站停站时,一位带小孩的女乘客以等老公为名,用身体强行阻挡车门关闭。铁路工作人员和乘客多次劝解,该女子仍强行扒阻车门,造成该列车晚点发车。据了解,目前铁路公安已介入调查处理。该女子是一位教师,庐阳区教体局已对其作出停职检查的处理决定。
该女乘客为了自己与家人乘车,而置整个列车的乘客不顾,不管整个铁路线路的运行,是典型的只顾自己、不顾别人的缺失公德行为,作为老师尤为不该,虽然与教师职业是两码事,但也说明修养不够。
在法律上,阻拦高铁,是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所以,公安机关可以给予罚款或者治安拘留的处罚。《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此种非法拦截行为也有处罚规定,但是只有罚款,没有拘留。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适用。
不过,本案当事人不涉嫌刑事犯罪。刑法的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违法者只是一人,并无聚众,且也未造成严重后果,故不入罪。
在民法上,晚点旅客可以向阻拦者索赔损失吗?也不可以。阻拦列车,造成晚点,侵犯了高铁与乘客的运输合同的正常履行,但是乘客没有受到直接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乘客的晚点损失在民法上是“纯粹经济损失”一般是不予赔偿的。试想,假如赔偿,这么多乘客赔偿的好吗?故法律限制了赔偿范围。不过,阻拦者造成高铁误点,是对高铁公司侵权行为,对于高铁公司的直接损失,还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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