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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网上一个哈尔滨平房区法院的判决书,被告人因开面包车送农民工去干活,被判决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1.365万元。基本案情是:被告人张阳成,买了个五菱之光二手面包车,在2015年12月-2017年7月,运送农民工上下班,每趟经营额70元,总共违法所得1.365万元。于是被认定是黑车经营,被刑事拘留、被逮捕、被审判。
 
按照常识,这个“非法营运”,相当于包车,是针对特定对象,金额也不大,行政处罚即可,何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而构成犯罪?但仔细查法条,还真”构成“犯罪,故本案副检察长出庭指控,法院“依法”判决。虽然没有判被告人坐牢,但是之前的刑事拘留与逮捕,何尝不是坐牢呢!
 
相关法律如下:
 
1 刑法第224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 201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根据刑法第九十六的规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以上规定层层递进,最后的结果是,非法经营额五万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一万以上的,都定罪。也就是说,法律给小老百姓定的红线是不得超过1万,否则判无赦。那么关于官员犯罪呢,根据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或受贿的追诉起点是3万元。相比之下,宽严相差三倍,而本案老百姓的“非法经营”还要卖苦力开车的。此种规定真的让人难为情。窃以为,应当及时修正非法经营的数额标准,宽平对待老百姓的鸡毛蒜皮的犯法,其次,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可以行政处罚达到社会管理目的的,就不必入刑。就如本案,面包车并非经常性营业运输,而是特定对象的包车,其对运输市场的危害是有限的,没有那么严重,不必祭起刑法的大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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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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