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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网上看到,衢州一出租女友险被雇主强奸的视频,让人直冒冷汗。原来,一个有强奸前科的男子,包装为缺女友的有钱人,发布所谓租赁过年女友的协议,约定五百元一天、身体不接触。果然有女子见财上钩。等到见面,则男方原形毕露,动手动脚。幸好女子的闺蜜根据手机定位,及时报警,警方破门而入,使得强奸未遂,此时女子正在大喊救命。整个事如一部惊险片。若无警方及时解救,后果不堪。
 
在刑法上,这个是典型的教科书上的犯罪未遂,即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该男子因涉嫌强奸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在民法上,这种临时租赁女友的合同,也是违背善良风俗,无效的。换言之,即使双方正常履行了合同,女方陪同男方会见了亲友,如果男方不付钱,女子也不能凭合同去要钱,因为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无效的后果是“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女方冒着身体被侵害的危险,去赚这个钱,很可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而男子对女方动手动脚,借此冒犯女方,则是违法行为,轻则是猥亵,重则是强奸,受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处置。然而,尽管无效,出租女友还是有市场,周瑜打黄盖两相情愿的事情还是有发生,可见社会风俗的转好,并非一朝一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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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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