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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忠诚于当事人,是一个常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但法援律师,情况略不同。
普通律师,是受当事人信任,而形成聘用关系。而法援律师,是受指派,去援助当事人,虽然也要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同意,但只是形式手续而已。所以,大案中的法援律师,一般还是会兼顾指派人意见的。
譬如,杭州保姆莫焕晶放火案中的指派律师,多次荣誉受奖,与指派方关系良好,于是被选中去完成这一个“光荣”的辩护任务。但这个任务也是“艰巨”的,因为被告人家属明确反对指定律师,而且已为被告人聘请了律师。
法援律师的唯一尚方宝剑,是得到了被告人的同意,然而被告人的同意是其真实意思乎?难说。
被告人被关在看守所里,且是审判法官去征询其聘请律师意见时,又有多大的自由选择余地?假如法院开一个听证会,让家属聘请律师与指定律师一起到场,或者让家属聘请的律师,去会见被告人,当面征询其意见,大抵是会优先选择家属聘请的律师,盖信任家属是人之常情。
由此可知,法援律师会面临忠诚冲突,是忠诚地完成指派任务,还是忠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其职业道德要比普通律师更多一层,而取舍在于其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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