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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1月23日,郑州航空港区一名广告牌安装工人,在城管将施工用梯子带走后,从三楼顶部顺着绳索滑下楼时不慎坠亡。相关城管人员被免职、停职处理。警方将违规设置广告牌的工人雇主刘某刑事拘留,罪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这样处理案件,是荒谬的。城管抽走梯子,使得工人陷入危险境地,相当于间接故意伤害,最后导致工人不得不冒险下滑而坠亡,所以涉嫌犯罪的该是上屋抽梯的城管,而不是工人的雇主刘某。雇主的责任充其量是行政违规,受行政处罚而已。其让工人违法安装广告牌,与工人坠亡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为工人并非是违法安装操作死亡,而是因为没有梯子下屋而死亡。但现在雇主竟然成为替罪羊,真是冤大头。
再看古代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唐律疏议》第261条:“诸以物置人耳、鼻及孔窍中,有所妨者,杖八十。其故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以故杀伤人者,各以斗杀伤论。若恐迫人,使畏惧致死伤者,各随其状,以故、斗、戏杀伤论。【疏】议曰:耳鼻孔窍皆为要所,辄以他物置中,有所妨者,杖八十。「其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谓寒月屏去人衣服,或登高、乘马私去梯辔,或饥渴之人屏去饮食之类。——在唐朝,寒冷天气,脱人衣服,导致冻死伤,或者登高时(后)被抽掉梯子、或者骑马时(前)被拿掉马辔,导致死伤的,以斗杀伤论。换言之,这是间接斗杀,要承担刑事责任。就本案而已,城管的抽去梯子,使工人在高处,陷入危险状态,与工人的冒险下滑坠亡是存在因果关系的,涉嫌故意伤害罪。当然,工人自己的冒险,也有责任,属于多因一果,对城管可以从轻处罚。
此案的处理,不问事实,重民轻官,何时法律面前才能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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