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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最高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对《行政诉讼法》打了一个大补丁。该补丁甚至已全覆盖原衣服。因为司法解释是163条,而《行政诉讼法》是104条。而且补丁打后,马上就穿了。司法解释于2月7日公布,次日2月8日即生效,中间并没有过渡适应期,可见事急,不顾程序之瑕。

而从内容来看,是缩短起诉时效,减少行政诉讼,是一种关门主义。具体而言,以前行政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可在知道或应知道期限之日2年内起诉,而现在的规定是1年。起诉期限是不能中止或中断的,故缩短一半期限,等于减少一半的案子。在民事诉讼时效从二年,延长到三年,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时,行政起诉期限却减半,不知出于何种考虑?再看其他规定,譬如增加了五种不可诉情形,譬如增加了对投诉没有关联者的无行政诉讼资格规定,种种都是限制、限权。当然本次修改,也充实完善了其他很多内容,但就前面几点而言,总的方向是限制、减少行政诉讼,民告官更难,而不能上法庭解决矛盾,势必积压于社会,从其他渠道释放。故此次修改之成败利钝,须待实践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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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867篇文章 21秒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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