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年初一,湖南双峰县,曾国藩的家乡,发出以下一份“公告”:2018年2月16日凌晨零点零八分左右,在万都美尚小区六、七栋电梯一楼出口外坪,有一男一女违规燃放鞭炮,道成了不良影响,县委主要领导已批示,由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希望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欢迎知情人士积极提供线索,早日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对因提供有效线索,促使及时破案者,重奖现金人民币一万元整(可微信或转账支付。举报电话,县禁燃办6837399,金开派出所6884110,经开新区688190913873818218,微信举报号13873818218。
双峰县禁燃领导小组城西执法组 (百份以上不盖章)
2018年2月16日
从公告内容看,该收入现代版的《三言两拍》拍案惊奇了:其一,放鞭炮这个民俗,已经被双峰执法者认定为“犯罪行为”。其二、立案侦查来自县委主要领导的批示。其三、鼓励举报破放鞭炮案者,奖金一万。
有必要给双峰执法者普法一下:第一、刑法没有放鞭炮的罪名,放鞭炮不是犯罪,充其量是行政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二、侦查犯罪是公安机关根据可能涉嫌犯罪的证据来立案,而不是领导想定就定。领导不是司法人员,不能干预司法。第三、随便把纳税人的钱去发赏是滥用职权行为。每一分钱都是民脂民膏,应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所以,应该首先追究的滥发公告的法盲者的责任,而不是大张旗鼓追究放鞭炮者的责任。放鞭炮是民俗,但考虑到环保与安全,予以一定限制,可以理解,但对放鞭炮者上纲上线,当做通缉犯,则是大错特错。此种权力的任性,完全是滥用职权行为。如果一个县委领导想抓谁就抓谁,那纯粹是无法无天的诸侯了,何来依法治国?比曾国藩还不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