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四岁的黄旭华院士,被称为“中国核潜艇之父”。为了大国重器,隐姓埋名三十年,连父母都不知道他的去向。他说:“时刻严守国家机密,不能泄露工作单位和任务;一辈子当无名英雄,隐姓埋名;进入这个领域就准备干一辈子,就算犯错误了,也只能留在单位里打扫卫生。”当年的核潜艇研制团队牺牲了宝贵的亲情。
对于三十年来没有联系父母,微博用户“禚律师_a6j”称其不孝,并以难听的字眼予以辱骂。此举,被当地公安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据查,禚某是前律师,现是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此案,禚某在网上以难听语言辱骂老院士,言语过激,已经触法。按,老院士为国尽忠而未能保持亲情,是忠孝不能两全,内心遗憾。如何做到忠孝两全?在严守机密的同时孝敬父母,此可以公论,但不可、不应辱骂。
法律上,辱骂的法律责任分为三层,从轻到重,分别是民事责任、治安责任、刑事责任。
第一层是民事侵权,辱骂“造成一定影响”,属于侮辱行为,侵犯名誉权,须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
第二层是治安违法。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即是适用此条文。治安违法介于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之间,属于轻微违法。
第三层是构成犯罪,可能涉嫌侮辱罪或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尽管法律分三个层次,但在执法时,对于辱骂的情节是轻微还是严重,是民事侵权还是治安违法的界限,并不够清晰。所以自由裁量权大,从而容易出现选择性执法。就如本案,网上辱骂老院士,予以治安处罚,是合法的,但对于其他的辱骂行为,很少处罚(尤其是网络水军不堪之语,不闻不问),给人以选择保护名人之惑,而名人接受社会公评的容忍度本要比普通人高。故须统一执法,而统一执法的前提是明确三层责任的界限。窃以为,辱骂的民事侵权与治安违法的区别在于,前者仅仅是侵犯名誉权,而后者还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成分,即对公众有社会危害。而治安违法与犯罪的区别是,犯罪对被害人产生了严重后果,非刑法制裁不可。总之,骂人不对,罚当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