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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被一篇《张杨导演,我爱你》文章刷屏。这文章,说的是一个年青美女粉丝小二姐,以第一人称自述追求张杨(电影《冈仁波齐》的导演),并发生一夜情的“爱情”故事。女人要爱,没错,男人接受爱,也没错,但是把这个过程写出来,就涉嫌侵犯隐私权了,须知有些快乐只能存在黑暗中。
两个人之间的交往与做爱,是私事,属于两个人的共同隐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泄露隐私,造成伤害,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就规定“散布他人隐私的”的予以治安拘留或罚款。民法上,则存在侵权责任,须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就如该文,如果作者只是描述自己经过,而不披露张杨身份,则无妨,读者以为如小说如临其境而已,而现在披露张杨导演的实名,大曝于天下,则显然已经侵犯了张杨的隐私权,不妥。
凡是有快乐,即有痛苦。张杨导演大概没想到这事,会付出巨大的隐私、名誉代价,绯闻与作品齐飞。如果去报案处理,则又是一波的舆论发酵,恐怕非其所愿,何况一夜夫妻百日恩呢!虽然如此,“一夜情”的法律风险对于各方还是始终存在,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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