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一则新闻是“男子聚会饮酒意外死亡 两同事无过错仍被判赔5.6万”。该案案情是:贵阳一男子,与二同事聚会,酒后去世。死者家属起诉两同事,要求赔偿。同事辩称,没有劝酒,与其无关。南明区法院认为,两同事虽然无过错,但因死者上有父母、下有未成年的孩子和中年的妻子需要照顾,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法院酌情判令两同事各分担10%。故判决每人补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5.6万元。
这个判决有点离谱,法院基于同情,而错误适用公平责任,违背社会常识。之前的不少案例,判劝酒的赔偿,已是扩大责任,而判无过错的陪酒也补偿,则是无限制扩大赔偿责任矣。
在法律上,适用公平责任,本质上是对显失公平之事,予以调整,具有严格适用条件。譬如,其一、对于过错责任案件,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喝酒事件一向适用过错责任,即对喝酒致死致伤者,追究其过错原因,分配责任,故本案不能适用无过错的公平责任。其二、法院认定双方没过错有误。喝酒事故,必有原因,一般是喝酒人或劝酒人的原因。如果是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意外事件,则亦有外来的不能预见的因素引发,譬如是假酒,譬如特殊的酒与特俗体质的化学反映等。换言之,必须查清意外因素,才能确定双方无过错,而不能主观判断双方没有过错。其三、适用公平责任,须行为与结果有事实关联,有因果关系。本案聚会与喝酒去世,有行为关联,但无因果关系。聚会本身显然非造成去世的原因,而是聚会中的某个具体原因导致喝酒去世。本案未查清具体原因,而概况的聚会为由,承担责任,有悖社会认知。
本案判决给人的感觉是,先有结论,再来论证。然而此种无端的判决,对于无辜者,非常不公。而对于社会风气而言,亦是导向不良,等于让所有喝酒者,人人自危,不仅劝酒要承担责任,陪酒也要承担责任,只要发生事故,就怨别人,非法律之公平本意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