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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app的流行,各种软件层出不穷,譬如赌博、传播淫秽的、打人的软件。此类软件,大家都认为违法软件,但具体违反什么法律法规,却说不出,因为目前还没有专门规范软件开发的法律法规。

现有的法律规范,一般是制裁使用软件行为,而没有制裁开发行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第24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刑法》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由上可知,使用木马、病毒造成损害的,是违法犯罪行为,要被处罚。但如果只是制造软件,没有使用,却是不违法的。所以打人的app,网络赌博的app,从未处罚软件开发者。再如快播案件,定的罪名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也没有过问快播软件的开发问题。这些问题都说明法律的落后,没有跟上软件业的发展,亟需立法规范。

对软件开发,法律可规定三方面:第一、禁止开发用于违法犯罪的软件,譬如木马、病毒软件,一旦发现,立即销毁。第二、限制、惩罚各种侵权软件的开发,譬如可以窃取或者越权个人信息的软件,一旦发现,必须改良,否则下架。第三、监督可能违背善良风俗的软件,譬如游戏软件,此类软件可以游戏,可以赌博,对于后者,予以法律制裁。对于软件,既要尊重技术中立,又要规范,就如刀具,可以自卫,可以杀人,责任不在于制造者,但是规范制造者,不能制造管制刀具,则是应有之义。此理与规范软件开发的法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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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2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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