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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华商报讯,张某赴汉中探亲,好友王某结伴去旅游。途中,王某发病致伤。遂起诉张某称,二人半夜出发,在途中相互替换驾驶车辆,是义务帮工,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6万余元。张某则认为,因王某主动要求要一同前往,才好意叫上他,且途中,王某仅开车40分钟左右,不存在帮工关系。西安市鄠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义务帮工关系不予确认。因王某在出行前经过一天劳作及途中驾驶车辆时间较短的事实,再结合被告对原告身体状况缺乏考虑的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对损害结果承担30%的补偿责任,补偿医疗费等1.3万元。



本案判决冲击了朋友关系。在法律上,帮工是法律关系的一种,被帮人对帮工负有法律责任,但本案没有帮工关系,而是朋友之间的好意友情关系,属伦理范畴,没有法律责任。故法院的酌定补偿,缺乏法律依据。并且导致朋友关系,也被强加法律义务,无限扩大责任,以后还敢做朋友吗?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法律之外的情谊关系,就如本案,就不是法律该管的。朋友关系好,自然会道义补偿,如果关系不好,也是交友不慎,道德谴责,与法律无关。而把朋友之间的互相照顾自甘冒险的情谊,上升为法律责任,则有毁掉朋友两字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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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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