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新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发〔2010〕370号)同时废止。
新规定有亮点,人性化操作。
其一、对于房屋买卖后,上家户口还留在原房屋里的,以前公安、法院都没法处理,成为房屋买卖的一大痼疾,影响交易的完整性。现在,则可以强迁到公共户,合理解决。
新规定第三十二条:“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其二、对于姓名的变更,具体明确。对于姓,可以选直系长辈的姓氏(没有规定辈数限制),扩大的选择范围。对于变更姓名,也列举了理由便于操作。具体规定如下:
第五十二条 婴儿姓氏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使用规范汉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少数民族公民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或者风俗习惯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五十三条 姓氏登记后符合第五十二条以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氏:
(一)佛教教职人员还俗的,可以恢复出家前使用的姓氏;
(二)依法被收养的,可以选择养父母姓氏;
(三)父母离婚、再婚的,可以选择父母另一方、继父母姓氏。
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变更姓氏的,应当经监护人一致同意。
第五十四条 婴儿名字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名字:
(一)佛教教职人员出家的;
(二)在同一学校或者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三)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四)名字中含有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的字;
(五)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六)父母离婚、再婚的;
(七)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佛教教职人员还俗的,可以恢复出家前使用的名字。
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变更名字的,应当经监护人一致同意。
不过,对于改姓、改名,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18周岁)前要监护人一致同意,还是比较严格。民法总则已经把限制行为能力年龄从10周岁降到8周岁,对改姓改名是否也可以下降到限制行为能力人即可申请变更?可进一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