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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发生桂林旅游团8元团费午餐白饭配腐乳,游客不消费被骂旅游流氓一事。初步调查发现,该旅游团是由谢某从广东组织招徕游览桂林,三晚四天游,共56人,每人收费从8元至119元。负责地接的桂林某旅行社提供代订景区、酒店、导游服务,所有代订的景区、食宿费用由谢某负责。对于该腐乳,是合同配菜,还是消费者自己所买?还在继续调查。但涉案旅行社以低价揽客,已是不争事实,将被处罚。低价旅游模式,必定要旅客购物,否则是贴本生意,一旦不购物,则容易发生强迫购物或者谩骂、殴打游客事件,究其原因还在低价旅游本不符合市场规律。

 

有意思的是,在法律上,这个低价旅游合同还是成立并且有效的。因为这个合同中的旅行社与游客,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并非欺诈。旅行社的低价是诱饵套路,而精明的游客则是将计就计,宁愿受气,也不愿出钱。从这个角度而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尔虞我诈,并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合同是有效的,而不是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对双方还是有约束力的。换言之,游客可以要求旅行社继续履约,但旅行社不能要求游客进行合同外的购物。

 

低价旅游合同,背后隐藏着的购物潜规则,还有一层法律关系。有些旅游社会让游客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低价旅游合同(不包含购物),一份是购物合同。此时两个合同的效力如何?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名为旅游,实为购物的合同,会被认定为有效的购物合同。故签订合同不能不慎重,否则要承担合同责任。

 

以上可知,现有的法律规定,不能使得低价旅游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而低价旅游合同是有套路的旅行社与门槛精的旅游者共同形成的,也很难通过对旅行社的单方监管来消泯。可行的办法是,建立旅行社与导游的信用机制,以及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罚,以市场和法律的共同作用下,让低价团退出。说到底,这是个旅游素质问题,而非法律问题。素质不高,市场就会存在,法律对此亦是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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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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