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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报道的林志玲照片被侵权案,颇有意思。某医疗美容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以林为话题的文章,对其外貌、体型进行描述,并配多张照片。林认为,擅自使用其个人照片作为配图,暗示其接受相关的整形服务,严重侵害了其肖像权、名誉权,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并赔偿22万余元。法院一审认定,侵害肖像权成立、侵害名誉权不成立。赔礼道歉,不予支持。酌情确定支付经济损失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等共计8万余元。美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首先是判决赔偿8万太低了,不足以惩戒侵权者,甚至是帮美容公司做了个低价广告。试问,如果请林志玲代言,这个费用请的来吗?所以,该判金额不符合社会期待,须改善。以诉讼经济分析,林志玲是台湾人,在大陆打官司,相关诉讼委托手续以及身份主体等证据,须公证、认证,辗转多次,手续繁琐,加上聘请律师的支出,花费起码数万,何况还有很多精力付出,故这个赔偿最多是成本价。打官司得不偿失,客观上反而鼓励了侵权者。
其次,本案没有支持赔礼道歉,以及没有认定侵犯名誉权,更让人浮想联翩。即林志玲是否真的整容?公信号所披露的分析是否真的有理?法院没有给出正面的回答,事实也不清。以常情论,如果整过容,不会打名誉权官司,如果没有整过容,法院为何又不判侵犯名誉权呢?两头都解释不通,不合常理。于是这样的官司,当事人两造都不服气,社会亦存疑。看来,名人打官司,的确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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