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奚晓明因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是继黄松有后的第二个贪腐的最高法院副院长。所好奇的是,这些大法官、老法师,娴熟法律,其作案手段必不一般,案情不容易定性。果然,黄松有案的一笔受贿款是汇入其亲朋好友开的关联公司,黄松有没有取出,而最终“钱存他处”被认定为受贿款,是因为双方对收钱有约定(如无约定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也不可能无缘无故来一笔钱),故指控成立。此法甚为隐蔽。若无双方约定的证据,则指控不能成立矣。
奚晓明案亦是。法院认定“奚晓明认可其亲属收受财物”、“奚晓明为他人谋利的行为绝大部分基于亲属接受行贿人请托,贿赂款项亦为亲属收受使用,其本人系事后知情”。这段判决书表述,颇为牵强。啥叫“认可”?此是社会术语,非法律术语,其意不可解(只有写判决的人知道真正含义,而社会理解模糊)。至于“事后知情”,则说明事前不知?属对家属管束不严,与受贿的主观故意,尚有距离。判决逻辑未通,难自圆其说。但其实,奚晓明为儿子的请托多次关说,安能不知其中猫腻?恐怕是心照不宣,只是没有显示证据而已(既然心中明白,何必过问)。所以此案,以法律而论有瑕疵,以人情世故论则是八九不离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