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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霸王餐的罪名:合同诈骗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近日,南京警方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了一个吃霸王餐的女子吴某。河北的吴某在南京四十多天里,骗吃骗喝骗美容,赖账了事。经查,吴某消费不付钱,仅4月份就多达14起,自3月21日至今更是有21次此类的“消费纠纷”。因消费数额不高,不少店主息事宁人,未予追究,导致吴某一直“耍赖”。南京人民也真是厚道啊。

窃以为,吃霸王餐等行为,一般涉嫌两罪,一是合同诈骗罪。餐饮住宿美容等,是典型的日常消费口头合同,骗吃骗喝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不属于无合同或者虚构合同的诈骗。合同诈骗罪的追诉金额是骗取财物二万以上。一是寻衅滋事,即强拿硬要,或者随意殴打,店主屈于淫威,不得不给。根据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强拿硬要一千元以上财物即涉嫌犯罪。

本案,未定合同诈骗罪,而定诈骗罪,属于法律适用不当,亦是法律之误。诈骗的手段百端,不能穷尽,只能以一个诈骗罪囊括,何必分立一个合同诈骗罪呢?而且合同诈骗罪的追诉金额是二万元,诈骗罪的追诉金额是三千到一万元,远远低于合同诈骗。以有无合同来区分两罪,也相当麻烦,因为市场经济中,大多数行为是合同行为。就以本案而已,存在合同,故只有金额超过二万,才涉嫌合同诈骗罪,而不能以诈骗罪指控,只能以诈骗行为予以治安处罚,真是法律的悖论。另外,本案是小额累计的合同诈骗,参照盗窃,一般是二年内三次以上的予以追究,但诈骗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亦是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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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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