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一家公司业务会上的视频中,一个女员工对一排站立的男员工,来回打脸,另有数十名员工在地上学狗爬。呜呼,谋生不易,小伙子被羞辱如此而不敢言,盖担心失去工作乎。但这个有辱人格的管理,实在该摒弃,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应该介入查处。
从法律上来说,被打脸、让学狗爬,侵犯了员工的人格尊严。具体而言,打脸是戏谑式的故意伤害,侵犯身体权,学狗爬是强制他人行动,等于剥夺了他人行动自由,均已构成民事侵权。鉴于是内部业务培训,员工有自愿的因素,故可不作为治安违法处理,但是该公司的行为,已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本事件中的员工,完全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拿着经济补偿金,离开这个有辱人格的公司。用如此方法管理员工的公司,亦非久留之处也。
一些公司管理出现误区,尤其是侮辱人格的各种所谓管理办法,都是与现代文明背道而驰。这种违法式的管理,也是法律所不容。公司的管理是个艺术,应该是建立在尊重员工基础上,激励员工去创业绩,而不是奴役员工去做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