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报道,广州市政府原副秘书长晏拥军受贿案中,法院“从低认定”其嫖娼200次,受贿嫖资60万元。晏拥军受贿数额中,嫖资超过一半,均由商人郭某支付。郭某供称:”我为他安排开房300多次,其中同时有嫖娼的200多次。为晏拥军开房大多数在广州海航威斯汀酒店,一次住宿费1280元”。“嫖娼一次给小姐的费用3000元,有些质素好的小姐要5000元,有时候晏拥军还会要求两位小姐同时给他服务,嫖娼费用一共70多万元。”。这些“小姐”多是在校女学生或模特。法院认为,嫖资属于财产性利益,依法可以认定为受贿犯罪中的财物。中山市中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晏拥军因贪污罪判刑三年、受贿罪判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十万元。
这个案件,大开眼界,公开了官员嫖娼市场,续写了新官场现形记。在法律上,法院把嫖资作为受贿款,亦是正确。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是以财物作为受贿对象,但该规定也有缺陷,譬如没有财产的性贿赂呢?就如本案,假如没有嫖资(或者查不到嫖资支付),或者是行贿人亲自献身呢?这些都是交易,无非是权钱交易与权性交易的区别而已。所以,目前受贿的法律规定过于狭隘,应该把”财物”改为”不正当利益”,以包含性贿赂等非财产性利益。一般而言,性贿赂不宜直接入刑,因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但是在特定情况下,譬如本案的行贿人,通过输送小姐给受贿人,对于行贿受贿双方,还是可以追究法律责任的。而小姐与嫖客的关系,可以治安管理处罚论处。
嫖客领导,一路高升,也反映出干部选拔机制形同虚设,缺乏监督。事实上,如果是竞选制,此种八卦,早被对手曝光矣。故考察干部不如竞选干部,上级监督远不如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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