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新闻火爆,台州公安黄岩分局原民警池某,跟踪偷拍其副局长周某,获取周与一女性通奸的证据,交给纪委。 事后,池某因通过秘密安装跟踪器的方式窥探他人行踪并进行跟踪的行为已构成侵犯隐私,被治安拘留6日。周某未被处分,仅被调离公安分局。池某从淘宝购买GPS,安装在周某车的保险杠底部,尾随跟踪,发现周某携一女子,到一别墅地下室,遂在伺机进入安装微型摄像头,拍摄到两人发生性关系的多段视频录像。池某不服治安处罚,目前已经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
本案的争议是,偷拍官员的通奸,算侵犯隐私吗?窃以为,官员的隐私权,比老百姓的隐私权小,因为官员可能会滥用权力,所以要被广泛监督,但是此种监督,一般限于在公共场所的拍摄,特殊的对于私人空间内的拍摄,除非是对违法犯罪的取证,否则也违法。换言之,监督也要程序正当,而不是无限的。官员私生活中,涉及违法犯罪的,可以跟踪偷拍,没有涉及违法犯罪的,则不可以跟踪偷拍,此即监督权与官员隐私的界限。
不过,具体到本案,问题也来了。官员的通奸,算不算违法犯罪呢?在台湾,通奸还是犯罪行为,但在大陆,很宽松,通奸是不作为违法犯罪的,只是生活作风问题。所以,本案的“以毒攻毒”的监督,进入私人空间的拍摄,的确不当。超越正当监督,要付出代价。至于被监督者周某,没有被处分,亦是涉嫌被包庇,但如今舆论大白于天下,也是名誉扫地了。最终举报者屈于法律,而伸于舆论,岂非有所报应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