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的“北京时间”的一段视频清楚显示:“一中年穿T恤男子,尾随跟踪一撑伞女子到小区。女子求助邻居后,男子慌忙跑出”。事后,女子报警。该女子是打“滴滴快车”下车后被司机尾随,乘车时发现嘀嘀车型与所叫车型不一致。警方介入后,当事司机称“觉得她善解人意,想加微信”。滴滴公司表示,已将涉事司机账号冻结,而警方的处理也只是批评教育与警告,未予处罚。
这事件中,当事司机的狡辩,无人会信。尾随跟踪女乘客,居心叵测,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也。但是法律却无奈他何,何故?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单纯的跟踪,是不予处罚的,只有跟踪过程中存在侮辱、恐吓等行为,才予以处罚。那么是否意味着,看到美女,就可以一路跟踪,只要不骚扰就行?非也。这种跟踪,本质上是妨害行动自由,是侵犯他人自由权的。故台湾《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9条规定:“ 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下罚锾或申诫:一、无正当理由,为人施催眠术或施以药物者。二、无正当理由,跟追他人,经劝阻不听者。”即无正当理由跟踪的,如果遭被跟踪者或他人劝阻不停的,即是违法,须处罚。此条规定,甚为妥当。平衡了无意、善意的跟踪与有心、恶意的跟踪,平衡了社会秩序与个人人身自由,值得借鉴。故大陆《治安管理处罚法》下次修法时,可增设该尾随、跟踪、盯梢条款,以保障公民行动自由,弥补法律漏洞,解决就如女乘客被跟踪却不能处罚的法律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