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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参加一行政处罚听证会。会上,当事人向案件调查人员发问了几个执法问题。调查人员一一予以回答,同时也向当事人发问了几个事实问题,当事人亦一一回答。通过互相发问,案件事实更为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更为明白。可是,一查上海、浙江的听证会程序规定,竟然没有规定发问环节,发问尚缺法律依据。
《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四)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以上可知,听证中,当事人只能消极回答问题,而不能主动发问。
窃以为,听证会上,有问才有听。在听证主持人的允许下,双方可以互相发问,以查清事实。譬如对行政处罚中的送检程序,当事人可以发问送检的时间、地点、人员,以确定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记得台州有个醉驾案件,就是血样送检时,因无两个执法人员在场监护,被法院认定行政行为违法,最终检测结果作为违法证据排除,而未能指控犯罪。另外,案件调查人员也可以发问,涉事的时间、地点、金额、数量等,固定调查结果。如果当事人在听证会作伪证,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务中,听证会内容丰富,并非只是走过场的形式。当事人与案件调查人员,都应给予足够的重视,通过听证会,使得行政处罚合法合理,符合比例原则。笔者最近碰到的一个听证会如下:一家环保公司的分公司,未经验收,使用环保设备,环保局拟予处罚,但是环保局的听证通知书上抬头写的是总公司。于是这个送达对象,就成为争议焦点。须知,分公司亦是有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属于法律上的“其他组织”,故通知书上应该写分公司,而不是不知情的总公司。写错了,会造成分公司辩解未告知权利就处罚,而总公司会辩解送错对象莫名其妙。此种送达瑕疵,会影响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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