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0
听报道
近日央视报道,月薪3000元的王某,挪用930万公款打赏女主播,其中一主播为冯某 。可否要求主播退回打赏的赃款,是部分退,还是全部退,还是不退?
按,打赏是新兴的互联网付费模式,是观看者对于原创者、表演者的金钱奖励。类似于西方的小费,但又不局限于小费,还可是巨额的大费。在法律上,打赏金,一般有两种性质,其一是对有偿服务的报酬。根据社会常识,数额不大。譬如小费。其二是赠与,即对有偿服务特别满意,予以巨额赠与,就如本案的大额打赏。但是赠与财物的,必须考虑财物来源,如果是自有财产赠与,没有问题,如果是赃款赠与,则要返还。
且看追赃的相关法律,参照法发〔2016〕32号,两高一部关于电信诈骗司法解释规定:“(三)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由上可知,第一、善意取得的,不追究。所谓善意取得,一般指等价有偿取得,如果事先知道是赃款,则要恶意取得,要追缴。此点可以暂不讨论,因为主播无意知道金钱的来源,知道可是自找麻烦。第二、无偿取得的,要追缴。主播表演,也是劳动,取得打赏,不能说是完全无偿的,但该表演,真的是值得那么钱吗?非也,必有其他因素所在也。主播的真正劳动所得,是一般市场行情的小额打赏(可以统计一下平均打赏金额),对于大额打赏则是无偿取得赠与财产,因此司法部门,对于赃物打赏,可以在扣除正常打赏的数额外,追回其他巨额的所谓打赏金。
话题:
0
推荐
财新博客版权声明:财新博客所发布文章及图片之版权属博主本人及/或相关权利人所有,未经博主及/或相关权利人单独授权,任何网站、平面媒体不得予以转载。财新网对相关媒体的网站信息内容转载授权并不包括财新博客的文章及图片。博客文章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财新网的立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