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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假存单案中,银行人员内外勾结,制造假存单43张,非法吸收存款2.6亿元,至今尚有1.6亿元没有追回。涉案人员,触犯以伪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判刑。被害的储户,对银行提起民事诉讼,滨城区法院不予受理。理由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39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法院的不予受理,明显偏袒银行,有地方保护之嫌。第一、被害人是单独起诉银行,并非附带民事诉讼,法院驳回的法律适用错误。第二、银行人员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银行要担责。换言之,银行人员虽然是个人犯罪行为,但是银行的人员利用银行的场地作案,储户有理由认为是银行行为。以常识论,如果储户知道不是银行行为,会存款吗?正因为有银行的信用所在,导致储户被骗。所以,银行对外要对储户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违法犯罪的银行人员追偿。第三、就以案件的程序论,可以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民刑交叉之程序问题):”当事人提起的银行卡纠纷民事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不能仅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已经受理的案件,案件基本事实的查明不需要等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果的,当事人一方申请中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条是征求意见稿,虽未生效,但法理在,即对于刑民交叉的案件,如果事实清楚的,不需要等待刑事结果,而可以民事审判先行,何况本案刑事结果已明呢!
 
另外,本案被害人,是被高息所吸引,从浙江到山东去存款,亦是被利所诱也。过于相信银行,储户想的是获取高额利息,而违法犯罪分子盯得是的本金,教训亦是深刻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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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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