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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日,海淀法院发布案件播称:因认为美团广告曲《新五环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该曲的改编者岳云鹏、广告制作者及美团运营商等三方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记得岳云鹏唱的这个歌多年了。在某相声节目中,岳云鹏有声有色,唱过片段“啊 五环 你比四环多一环。啊 五环 你比六环少一环。终于有一天 你会修到七环。修到七环怎么办。你比五环多两环”。歌词很通俗接地气,而旋律是《牡丹之歌》的。从法律上来说,未经原著作权人的同意,擅自改变歌词,并商业演出,是侵犯著作权的。

 

但是,相声行业有个特殊性,说学逗唱,要经常唱歌,尤其是经典、流行的歌曲以逗乐,而该唱歌经常是相声演员改编部分、片段引用。窃以为此种种戏谑改唱,如果只是几句歌词,量小,可以认为是合理使用,但如果是大部分改编演唱,量大,则是质变了,已是侵犯著作权。换言之,著作权的侵权,也有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改编几个字与改编一曲,在相声节目中的使用,是否侵权,要视情而定。

 

就本案而言,《新五环之歌》不只是剧场唱唱,而是成为商业广告之歌,则是侵权无疑了。不过,原著作权人在此时起诉,也有鸭子养肥再宰之意。侵权作品,借岳云鹏的名声,传播甚远,商业价值也有了,于是收网捕鱼,亦是策略也,但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岳云鹏注意知识产权法律不够,要补上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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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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