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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无比黑色的悲剧。6月20日下午,甘肃庆阳市的19岁女孩李某奕跳楼自杀。楼下看热闹的,在起哄鼓掌。她死了,第一死于被老师的猥亵,清白之身被玷污,自此抑郁。第二死于司法机关的不公。老师的猥亵被认定“亲吻”,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是二次伤害。第三死于冷血的围观群众,最后一根稻草压垮了她。纵身一跳,解脱人生。
 
“吾虽不杀伯仁,伯仁由我而死”。在法律上,老师的猥亵对学生的自杀是脱不了干系的,是致死的间接原因。虽然,猥亵不一定会导致自杀,但猥亵是自杀的原因力之一,除去自杀者自负责任外,猥亵者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司法也要重新审视。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说:李某奕的班主任吴某厚来到了休息室,在询问她的病情时用双手抱住李某奕头部,并亲吻了李某奕额头、脸部、嘴唇等部位。吴某厚曾辩解其用嘴接触李某奕额头等部位是为了进行体温测试。而李某奕在控诉状中表示,吴某厚坐到了她床边,在询问过胃痛怎么样后突然伸手摸她的脸,“疯了般扑过来”抱住她不松开,亲吻了她的脸部、嘴巴,咬了她的耳朵,并且吴某厚的手一直在她的背后乱摸,撕掉她的衣服。——两相对照,被告在避重就轻,辩称以亲吻来测试体温,不合常理,荒谬之极。被告的咬耳朵、背后乱摸、撕掉衣服行为,为何未被认定?即使没有认定,但是猥亵之后抑郁,二次自杀未遂,足以证明该此对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检察院竟然以情节显著轻微,放过被告,让人大跌眼镜。该案的司法,不知是司法人员法律水平不够,还是内中有猫腻?该予以调查。
 
围观的冷血群众,鼓动教唆自杀,亦是帮助侵权者,在法律上,应相应的侵权责任,但这些失去良知的路人,甲乙丙丁无从得知,无法追究责任而已。
 
一个女孩,从出生开始,最重要的事情就是保护自己。不要被伤害,需要良好的家教,学校的尽职监护,同学与朋友的友善,社会的善良风俗。但李某奕的命运太惨了,一而再,再而三被伤害,终于倒下,但愿天堂没有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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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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