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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报道的这个案子很典型。曾秀珍是惠州村民,8年前因对村里一地块的转让不满,上访举报。2007年11月23日,购地者以15万元的价格作为补偿(曾秀珍以“个人果树款”名义收款),换其停止举报。两年后,2010年4月,曾秀珍因为其他地块上访,当地有一领导就说要“管一下曾秀珍”,遂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捕,法院判刑4年。出狱后,继续申诉。广东省高院再审判决书中,明确曾秀珍的上访“是一种正当的维权行为”,被举报者系主动提出补偿,因此不应通过刑事手段处理,遂在2018年6月宣告无罪。
本案广东高院判决正确。法律上,主动补偿,属于民事纠纷,是一种权利利弊的选择,而并非是被精神挟制,被恐吓交财,故不属于敲诈勒索。而本案被定罪,完全是个别人的指示。令人蒙羞的是办理该案的公检法,把一个无辜的百姓投入监狱,等到平反,也未追究这些滥用职权者的责任。这在依法治国时代,是不可思议的,也不应该发生的。毕竟,法律是国家公器,而非权力家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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