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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庆阳一19岁女孩跳楼,楼下不少人围观起哄,怂恿、谩骂。事后,警方治安拘留2围观者,还确定其他6人,准备调查处理。处罚围观者,法律依据在何?
窃以为,对于围观者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而言,围观者分为两种,一种是起劲者,大喊大叫,指手画脚,影响他人。一种是普通路过的看客,自顾自。前者违法,有法律责任,后者是道德问题,无法律后果。
围观起劲者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有三:第一、民事侵权的帮助者、教唆者。譬如别人本不想跳楼,被叫喊内容所刺激,而跳楼,则此起劲者要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相应损失。第二、治安处罚,即在楼下坐地起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单位正常营业秩序等,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第三、寻衅滋事罪,即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涉嫌寻衅滋事罪。严重混乱,是指起哄造成严重后果,譬如造成踩踏事件、骚乱等。
就庆阳案而言,少女跳楼在8楼,底下1楼的嘈杂议论,难以听到,故难谓教唆、帮助侵权,但起哄起劲者,在楼下聚集不走,影响公共秩序,可治安处罚。另外,围观起哄固然可恶,然而真正导致少女跳楼的,是猥亵者以及对猥亵处理的不公。对围观者,要道德谴责,但如果把板子打在围观者身上,则是转移焦点。真正要追问的是,为何会猥亵,如何预防教师利用职权猥亵?为何法律轻纵猥亵者,里面是否有违法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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