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晚报, 6月27日上午,黄淑芬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在唐山市丰润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黄淑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黄表示将上诉。2015年10月6日,赵勇的父亲被黄淑芬开车撞成重伤。2017年6月,法院判决肇事者黄淑芬赔偿86万元,其一直称“给你筹钱”,却未表现出履行判决诚意,被网络传为教科书式赖账。赵勇一家目前仅获得9万余元赔偿。
本案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合法合理。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三年以下,如果赔偿到位,并得到谅解,亦可缓刑。本案,因肇事者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且恶语相加,被害人愤而不原谅,故判处实刑,没有判处缓刑。
本案的一个看点是,刑事责任是肇事两年后才追诉的。起初是作为交通事故民事案件处理,之后双方矛盾尖锐,被害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是因交通肇事所致病情加重而死,故追究刑事责任。换言之,是以鉴定确定因果关系。而在古代,譬如唐律疏议对于死亡的因果关系是根据“保辜”期限来确定(“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即在保辜期间死亡的,有责任,期外死亡的,没有责任。从古代以时间判断因果关系,到现在以鉴定确定因果关系,是个进步,亦是科学,但也要注意,随着时间推移,各种外在因素会影响伤情,譬如不当治疗、个人体质等,情况会变得复杂,故鉴定决定案件的整体走向,不可不慎。
另外,肇事者承担刑事责任后,并不免除民事责任,该赔的还是要赔,如果不赔,法院还是会继续强制执行。是故,本案是一个典型的两败俱伤案件,如果当初肇事者凑钱给予赔偿(被害人也可以得到更好的治疗),真诚忏悔,也不会落到今天地步了,不但坐牢,还赔钱,还有名誉损失。教训深刻,法律不可不敬畏也,善良不可丢失也。